惡意做空的處罰有哪些
2022-06-18 20:1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并沒有“惡意做空”的概念解釋,與之相關的內容則應追溯“價格操控”這一定義,即所謂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一百八十二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指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以及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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