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款的賬務處理
2022-05-01 04:11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1、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轉貸款時:
借:貸款——轉貸款(或轉貸款科目)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計提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貸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2、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回轉貸款時: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貸:應收利息
貸款——轉貸款(或轉貸款科目)
利息收入
銀行或金融機構核算轉貸款時,應當通過“貸款”科目或單獨設置“轉貸款”科目進行處理。其中“貸款”科目主要核算銀行或金融機構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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