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罰款和滯納金稅前是否可以扣除
2022-04-19 10:3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開始。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關注以下知識點:企業發生的罰款和滯納金該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一、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破壞經濟秩序和其他謀取非法利益有聯系的犯罪,以及少數較輕的犯罪。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人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以彌補因其犯罪造成的損失。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但違反了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對行為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質上都是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政性規定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劃重點:企業應注意區分“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和經濟罰款的區別。諸如經濟合同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賠償金、罰款等,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并且與生產經營相關,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二、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支出不得扣除。
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額外按日加收的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實質上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款的一種補償,不能在稅前扣除。
2.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規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劃重點:企業應注意區分稅收滯納金和非稅收滯納金的區別。諸如商業合同逾期付款向客戶支付的滯納金等非稅收滯納金,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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