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和物業收費超過50%的納稅人是否可以加計抵減15%
2022-04-16 08:45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公司2020年的收入中,房租和物業費收入共占總收入47%,其中房租收入為大頭;房租和物業收入、轉售水電收入共占總收入比為50.5%。公司2021年能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
答:根據《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的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15%的進項稅額。
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而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房租是不動產租賃服務;物業管理屬于現代服務下的商務輔助服務中的企業管理服務;而轉售水電是貨物銷售;以上都不屬于生活服務。
因此,根據描述,經企業收入比例測算可知,企業無法滿足生活服務收入占比50%以上的規定,故不可以享受15%加計抵減的政策。
但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第七條的規定,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這里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而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和不動產租賃屬于現代服務。如果可以滿足占比50%以上,則可以享受加計10%抵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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