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價外費用是怎么理解的
2022-04-16 03:15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會計人員在處理增值稅稅務問題時,需要了解相關的基礎知識和稅法規定,這樣才能保證稅務工作不會有誤。那么對于混合銷售和價外費用應如何理解?
混合銷售是什么?
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舉個例子:假設去商場購買了電視,商店負責送貨上門。例如,商場既提供了銷售電器的行為,又提供了送貨上門這種物流輔助服務。這是一項包含了服務在內的銷售行為,涉及到了銷售“貨物+服務”,既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所以它是一項混合銷售行為。
價外費用是什么?
增值稅的計稅基礎中有一個關鍵的組成部分,即價外費用!对鲋刀悤盒袟l例》第六條對交易應繳納增值稅的計稅基礎定義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對于價外費用的核心是與銷售商品和應稅勞務相伴相生的費用,關鍵詞——價外。反過來說,沒有價——銷售商品和勞務,就無所謂“價外”了;蛘哒f,自始沒有交付商品和沒有提供勞務,但收取了相應的費用,這個費用就不被看作價外費用。同時也要注意,非銷售商品和應稅勞務的經濟業務,不屬于價外費用的范疇:如員工違約,或公司對員工違約,股權轉讓等業務,這些業務說到底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同時價外費用也要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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