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怎么做會計分錄
2022-04-10 18:5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最近小編在后臺收到了一位粉絲提問,稱他在事務所每月給合伙人發放工資,當中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清楚該如進行賬務處理,下面小編就跟大家講解這個問題。
問:某律師事務所每月給合伙人發放工資,并且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年底匯算個稅時,將全年給合伙人發放的工資全額調增利潤,并且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再調減利潤,然后按合伙人投資比例分攤利潤后按個體工商業戶的個稅計算標準計算出應繳納的個稅申報繳納稅款。企業將繳納的個稅記入“利潤分配”賬戶,并不掛往來代扣合伙人的個稅。企業的理由是:未分配利潤是屬于合伙人的,將個稅記入“利潤分配”賬戶減少了未分配利潤,等于合伙人自己承擔了個稅。
請問企業這樣的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9條規定,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第二條規定,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事務所是以合伙律師作為納稅人。合伙律師以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其應納稅額所得,據以計繳個人所得稅。合伙律師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伙律師自行承擔,該稅款不屬于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稅款,不屬于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稅金支出。
事務所繳納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時,通常通過“其他應收款”做賬,向合伙律師分配利潤時,沖減“其他應收款”。
賬務處理如下:
繳納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其他應收款
應付利潤。
按問題所述方法,將繳納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事務所也是按年分配利潤時,不影響事務所的資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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