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居民企業分配股息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2022-04-10 10:1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前幾天小編收到了一名粉絲提問,稱其公司的股東在境外,該股東早幾年已經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如果分配前幾年的股息不清楚如何進行繳稅,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吧。
問:我公司的股東在境外,該股東在2019年被認定為居民企業。我公司現在如果分配2014年~2019年的股息,是否均應按居民企業執行?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第十條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四條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股東在2019年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其從2019年度開始按照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公告辦理稅收事項。貴公司分配14-19年度的股息,若貴公司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在2019年度,除另有規定外,該股東應在2019年度確認收入,股東取得該收入,可作為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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