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合同、社保以及個人所得稅處理
2022-02-03 13:0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不少財會人員對于退休人員再任職的處理有不少疑問,比如是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是否需要交社保?個稅怎么處理?
我們先來看有關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以上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注:此項界定條件已取消,見下文)、培訓及其他待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綜上政策內容,企業發生退休人員再任職,需要簽勞動合同,可以選擇不交社保,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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