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貨是怎么計量的
2022-02-01 21:4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企業取得存貨的方式有很多種,一般包括外購存貨、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接受投資者投資等。那么不同方式下取得的存貨,具體如何計量?
不同方式下取得存貨,應如何計量?
企業取得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個組成部分。
企業外購存貨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購存貨的成本即存貨的采購成本,指企業物資從采購到入庫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企業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貨主要包括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資等,其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構成。存貨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構成,其實質是企業在進一步加工存貨的過程中追加發生的生產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貨轉移來的價值。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工人的職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間接人工的劃分依據通常是生產工人是否與所生產的產品直接相關(即可否直接確定其服務的產品對象)。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制造費用是一種間接生產成本,包括企業生產部門(如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折舊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
企業取得存貨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資者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以及存貨盤盈等。(1)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該項存貨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2)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貨,其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等的規定確定。但是,該項存貨的后續計量和披露應當執行存貨準則的規定。(3)盤盈的存貨應按其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并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會計處理,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沖減當期管理費用。
存貨的初始計量分錄
1、外購的存貨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加工取得的存貨: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貸:生產成本
3、投資者投入的存貨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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