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少數民族公務員考試加分政策
2021-10-18 08:4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寧夏公務員考試加分政策中規定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寧夏區公務員招考中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實行照顧性加分政策主要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等。
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依據:
(一)《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提出:“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平等互助團結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三)1984年頒布實施、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對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四)1993年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5號)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五)1995年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勞動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寧人勞(干)字〔1995〕370號)規定:“少數民族應考人員筆試后,在筆試成績上給予適當加分,予以照顧!2007年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2007年人事部第7號令)第一章第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2008年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寧人發〔2008〕28號,寧人社函〔2018〕156號修訂)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全區各級機關在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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