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內可以考別的事業單位嗎
2021-09-03 18:3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允許報考,在職事業單位人員經工作單位同意的可以報考其他事業單位或公務員職位。以下為不得報考的情況:
第一種,根據《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告》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考試:
1、現役軍人
2、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3、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4、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5、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
6、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7、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8、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9、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10、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第二種情況是所在的事業單位有最低服務年限。
一、事業單位編制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1、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2、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
此外,事業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有三個要素:
1、首先單位要明確自己的錄用條件是合法有效的,諸如員工未如實在入職時提供婚姻狀況、懷孕與否,這并非合法的錄用條件;
2、其次單位要證明自己的錄用條件已經讓員工在入職之時知曉,這些知曉要在員工在試用期時就達成;
3、最后單位要證明員工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必須有真憑實據,不能僅憑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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