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后幾年禁考
2021-08-28 23:07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由此可知,公務員在職期間是不能經商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對于從事經商等營利性工作都是有限制的。
而對于鄉鎮公務員辭職后能否再考的問題,2015年后國家人力資源與保障部明確規定: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試用期內辭職的公務員3年內不得報考公職。
以下情況在國考中不允許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4)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
(5)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6)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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