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交流方式包括什么
2021-07-08 04:23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交流,是指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跨職位的交流,這種交流只是工作職位和行政隸屬關系的變化,并不影響交流人員的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交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意愿,通過法定形式,變換公務員的工作崗位,從而使公務員工作關系或職務關系得以產生、變更或終止的一種人事管理活動。這種人事管理活動的結果,表現為行政機關系統內部或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人員相互交流,即行政機關內部變換公務員的工作職位,或者把公務員調出行政機關任職,或者將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行政機關擔任公務員職務,以上都統稱為公務員交流。為保證公務員交流持續、有序、規范地進行,國家制定了調整公務員交流行為的法律法規,這些相關規定就構成公務員交流制度。
擴展資料
公務員交流的特點:
1、公務員交流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管理活動和手段,是一種公務行為,而非公務員個人行為。交流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嚴禁公務員個人擅自離職或交換工作崗位。
2、公務員交流有法定形式。我國《公務員法》第63條第3款規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每一種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對象、適用條件及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在組織進行公務員交流時應當依據規定,選用適當的形式,使交流活動取得最佳效益。
3、公務員交流范圍既包括行政系統內部的交流,也包括與外部系統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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