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精神分析學派產生于
2021-06-24 04:54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犯罪精神分析學派產生于19世紀末葉,至20世紀30年代逐漸形成。犯罪精神分析學派是指運用精神分析學理論和方法研究犯罪問題的犯罪學流派。在西方犯罪學研究史上產生較大影響,但因其把犯罪視為由人的本能所致,亦受到許多質疑。主要有經典犯罪精神分析派、后精神分析派和新精神分析派。
榮格為代表的后精神分析派擴展“力比多”的概念,認為“力比多”是一切行動本源的精神能量,并根據這種生命意志所指的方向,將人類的態度區分為外傾型和內傾型,認為外傾型者較內傾型者易出現反社會行為,違法少年和犯罪者多為外傾型者。阿德勒認為,人的基本欲望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保全自己的欲望。早期不良教育形成的不適當的克服自卑感的生活方式易造成犯罪。以霍妮、弗洛姆和沙利文為代表的新精神分析派主張應注意家庭、學校、文化給予兒童的影響,重視社會文化、人際關系的影響。他們以情緒障礙解釋犯罪現象,認為情緒障礙即由本人素質、家庭、環境等因素而處于情緒異常狀態,犯罪源于得不到滿足的愿望和欲求。布朗納分析違法青少年情緒體驗與情緒性態度特征為:
1.在愛情關系中得不到滿足的強烈感情;
2.因自我表現愿望、兒童期受到損害而產生的異常愿望及青春期愿望受到妨礙而引起的深刻體驗;
3.在家庭、學校、交友方面的強烈不適應感和自卑感;
4.因家庭不和及雙親控制錯誤所引起的強烈不滿情緒;
5.對兄弟、姐妹的嫉妒感;
6.因內心壓抑而產生的不幸感;
7.對幼年時期違法行為的罪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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