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后能再次申請嗎
2021-06-12 21:50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華圖教育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不得重復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但是,已經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可以再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時,申請授予A類法律職業資格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同時向司法行政機關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在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學歷條件后,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與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確定。
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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