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資格證義務教育法考什么
2020-05-05 15:23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華圖問答
《義務教育法》中的相關考點有:
【第一章·第二條:免費性質】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特征:公益性、統一性、強制性)
【第二章·第十一條:入學年齡】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章·第十二條:免試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二章·第十三條:保障入學】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第三章·第十九條:特殊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安全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三章·第二十六條: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批評教育】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教師行為】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章·第三十一條:教師待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義務教育法》作為義務教育階段的重要法律,也是歷年考試的重點。大家一定要結合實例來進行科學高效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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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