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三支一扶公基備考:“辣筆小球”該定什么罪?
2021-11-26 16:45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大學生村官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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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注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后發布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衛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微博等網絡平臺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月1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對嫌疑人仇某明批準逮捕。
那么,“辣筆小球”到底涉嫌觸犯了什么罪名呢?尋釁滋事罪還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下面就讓我們來分析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如何規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文中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二、按照《刑法》中溯及力的規定如何定罪
那么問題來了,刑法在時間效力上不溯及既往,為什么“辣筆小球”還會因涉嫌新設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批捕呢?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簡單點說,不能用今天頒布的法律規定去規范、約束之前發生的行為,即適用舊法。如果前后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但是現在的刑法處罰比過去的輕,則適用現在的刑法,即適用新法。
在本案中,“辣筆小球”的行為不管依據“舊法”或是“新法”都認為是涉嫌犯罪的行為,均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2013年09月10日實施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辣筆小球”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因此公安機關2月25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檢察院申請逮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處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的新規定,處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比尋釁滋事罪處罰要輕,跟據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前后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但新法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因此,3月1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準逮捕。
至此,我們終于理清了“辣筆小球”的行為性質,這個事件也提醒了大家,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應該要堅持最基本的底線。
試題練習:
1.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以( )定罪處罰,
A. 尋釁滋事罪
B. 誣告陷害罪
C. 侮辱誹謗罪
D.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因此,選擇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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