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軍隊文職專業科目備考:出版業及其構成
2021-10-27 16:49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廣東軍隊文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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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業
1.出版業的概念
出版業是指營利性的、經常性的出版事業。非營利性的出版,或無須由自己核算的委托出版,不稱為出版業。經營出版業的負責人稱作出版人、出版者、發行者;經營出版業的機構叫做出版社、發行所。出版業是在出版物具有商品價值以后形成的一種行業,其沿革因地區或國家而異。我國出版業由出版單位、制作單位、印刷復制單位、發行單位、出版專業教育單位和出版專業科研單位組成。
2.新時代我國出版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和主要任務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方針原則:
(1)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
(2)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3)古為今用,洋為中用
(4)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
(5)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6)堅持質量第一
(7)堅持走改革創新之路
主要任務:
(1)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2)傳播和積累科學文化知識,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3)弘揚中國文化
(4)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5)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我國出版業的構成
1.出版單位
從事出版活動的機構,包括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社(具有法人資格的期刊編輯部)和互聯網出版單位等。報社一般歸屬新聞業。
(1)出版社:出版圖書或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或互聯網出版為主要任務的出版單位;
(2)期刊社:以出版期刊為主要任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設立辦事處等,但派出機構等不得從事采訪、編輯活動;
(3)非獨立的期刊編輯部。從屬于法人的出版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
2.制作單位
對精神生產內容進行技術加工處理,制成能夠據以批量復制出版物的具有一定物質形式的“母版”的專門單位。根據國家規定,設立出版物制作單位,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請審批或備案的手續。未取得合法資質者不得從事出版物制作經營業務。
3.印刷復制單位
從事出版物物質生產過程的部門,包括印刷廠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復制工廠等。
它們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根據出版單位提供的原稿(原稿盤、原稿帶等),利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和生產工具,通過物化勞動印刷或復制出可以大量傳播的出版物。
我國對印刷復制單位的設立實行許可制度。未經定級別的出版行政部廣】審批許可,任何單位都不得經營出版物的印刷、復制業務。
4.發行單位
用商品流通方式將出版物向社會傳播并銷售給讀者的經營單位,包括總發行單位、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
我國對發行單位的設立實行許可制度。未經一定級別的出版行政部門審批許可,任何單位都不得經營出版物的發行業務。
5.出版專業教育單位
出版專業教育單位,是專門培養編輯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等方面專業人才的教育機構,包括進行全日制教育的高等院校、中等?茖W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主要進行業余繼續教育的各種新聞出版教育培訓機構。
6.出版科研單位
是專門進行出版科學研究的單位,包括對編輯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等方面的理論與實踐進行科學研究的各種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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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