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事考試網2021安徽公務員考試3月份進行筆試
2021-01-21 09:28 安徽人事考試網 來源:華圖教育
2021安徽公務員考試3月份進行筆試由安徽人事考試網考試快訊提供,以及提供2021安徽省考考試公告考試信息。更多關于2021安徽公務員考試3月份進行筆試,安徽公務員公告,安徽省考公告,安徽省考公告發布快訊的內容,請關注安徽省考考試網!!
2021安徽公務員考試3月份進行筆試
2021年安徽公務員考試有新消息了!2021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將繼續參加全國多省聯考,根據其他省份的考試時間推斷,2021安徽省考很有可能在3月中下旬考試!這意味著考試公告很有可能會在2月份公布!華圖教育屆時將同步安徽人事考試網更新考試公告、職位表等相關考試信息,請廣大考生保持關注!
網站提問截圖如下:
原文:
已有部分省份發布2021年省公務員招考信息了,咱們安徽什么時候考,能給個大概信息嗎?
回復
省委組織部
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部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辦理,現答復如下。
您主要咨詢的是2021年我省公務員考試時間問題。
我省2021年度公務員招考工作正在準備之中,將繼續參加全國多省聯考,屆時將在安徽先鋒網、安徽省人事考試網等媒體上發布招考公告,具
體考試時間以公告為準,請您關注。
您若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請咨詢省委組織部公務員考錄培訓處,電話: 0551- -62609724。
回復時間: 2021-01-12 10:36
根據現有的消息推斷,2021安徽省考公告很有可能將在2月份發布,距離筆試時間也僅有2個月左右,每年安徽省考競爭都十分激烈,想要從中脫穎而出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廣大考生需要盡早進行備考準備!現提供2021安徽省考備考技巧,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21安徽省考行測知識:貪污受賄罪
貪污賄賂罪在考試中考查的頻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尤其是從當前的形勢來看,貪污賄賂這一類型的犯罪在考試中也是很容易就會出考題。我們重點主要掌握貪污賄賂類型犯罪的具體行為模式,以及犯罪的主體。罪與罪的區分,是復習過程中的重點與難點。接下來,我們來講講到底如何掌握這一部分的知識點,在考試中如何識別具體的罪名。
一、貪污罪
1.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這里犯罪的主體,是識別此類犯罪非常重要的一點,貪污罪針對的是特殊群體即從事公務的人員。
2.對象:公共財產
3.客觀行為模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主管、管理、經營、出納、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即“經手”!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例:某國有公司出納甲意圖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財物,用手中的鑰匙和所知道的密碼打開保險柜拿走財物。構成貪污罪。
某國有公司保潔,偷拿出納保管的鑰匙拿走保險柜的財物,是否構成貪污罪?國有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拿走鑰匙拿走財物是否構成貪污罪?(都不構成)
二、挪用公款罪
1.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包括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2.對象:公款。注意:公款不要求一定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公款,國有單位的領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資格的下級單位將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
挪用特定公物(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從重處罰。
3.行為模式: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歸個人使用。
如何理解歸個人使用:①使用的對象為個人②借出的名義是個人。都是屬于歸個人使用。(注意:個人并不限于一個人,是相對于單位,集體而言的。幾個人一起決定挪用也屬于個人。)
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屬于歸個人使用。
4. 類型:
、龠M行非法活動。
、跀殿~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用于炒股,集資,投資等等營利活動)
、蹟殿~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行為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于挪用。)
三、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最大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行為人主觀上只是使用,不是非法占有。
四、受賄罪
1.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2.對象:賄賂(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能夠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
3.表現形式:
、倮寐殑丈系谋憷,索取他人財物—主動索賄型。
、诶寐殑毡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動收受型。
、墼诮洕鶃碇惺苜V,即在經濟往來中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商業受賄。
、芪有苜V-職權范圍內解決不了這個問題,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的條件,索取請托人的財物或收受請托人的財物。
4.如何理解“為他人謀利益”?
不要求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哪怕謀取的是正當利益收受財物也是屬于受賄罪。
不要求利益必須實現。雖然沒有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但在收受財物時,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托事項而收受他人財物,也是受賄。
舉例:公安局副局長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10萬元現金,允諾釋放犯罪嫌疑人,因為局長不同意而未成。甲是否構成受賄罪?(構成)
五. 行賄罪
1.主體:一般主體。無身份要求。
2.目的:行賄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的是獲得利益的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只要有目的即可。
舉例:甲向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米某送2萬元,希望能承包該公司正在發包的一項建筑。(甲構成行賄罪)
乙向某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高某送2萬元,希望高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申請。(乙不構成行賄罪,謀取的不是不正當利益)
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以上是2021安徽公務員考試3月份進行筆試的全部內容,更多安徽公務員公告,安徽省考公告,安徽省考公告發布資訊請繼續查看:安徽人事考試網、安徽省考考試網及安徽華圖。
(編輯:華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