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市殘疾人專項報考公務員公告_上海市考報名入口官網
2020-11-05 13:42 中國人事考試網 來源:上海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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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上海公務員考試考情考務相關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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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上海公務員考試相關課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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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上海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問:關于"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理解?
答:招錄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在區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問:"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以何種身份報考?
答: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基層工作年限"不限"的職位。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四、上海公務員考試模擬試題練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六個月
B. 公務員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C.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人事關系轉到掛職的單位
D. 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可以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
【答案】B
【解析】《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因此, 選擇 B 選項。
【拓展】
A 項: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而不是六個月!豆珓諉T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C 項: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人事關系不能轉到掛職的單位!豆珓諉T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D 項: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可以被再次錄用為公務員!豆珓諉T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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