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省考招錄職位表_江蘇華圖公務員考試網
2020-10-30 17:35 中國人事考試網 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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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江蘇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關于基層工作經歷問題
(一)“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在軍隊團或相當團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鶎庸ぷ鹘洑v計算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31日。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蘇北計劃”等中央和地方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三)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的相應職位。
四、江蘇公務員行測模擬題練習
下列情形中,甲和乙只需承擔雙方責任,無需承擔共同責任的是:
A. 甲乙共同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
B. 甲乙合伙辦了一家快遞企業,乙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包裹
C. 甲養的羊誤入乙的菜地,乙發現后不管不問導致損失擴大
D. 甲與乙協商共同買下一套房屋,二人約定各欠賣方十萬元房款
【答案】C
【解析】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學理上共同責任又分為三種: 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C 項中甲飼養的羊造成乙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乙不管不問,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一定責任。甲、乙并未共同實施違法行為, 無需承擔共同責任。因此,選擇 C 選項。
【拓展】
A 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B 項: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 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項: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A、B、D 三項的情形,均需承擔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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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華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