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擬規定學校不得隱瞞嚴重欺凌行為
2020-06-28 16:38 廣東人事考試網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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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今天(2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19年10月,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此次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壓實監護人的責任,加強對學生負擔、學生安全、學生欺凌等方面問題的治理。
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二次審議稿明確委托照護“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并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系和交流一次”。
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應當減輕未成年人學習負擔、不得超前超時教學。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二審審議稿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學校、幼兒園“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的規定,并增加一條規定: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二審審議稿還完善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理程序,并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次審議稿對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規范。增加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對住宿經營者,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有的意見提出,煙、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很大,建議完善相關規定。二次審議稿增加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的規定,將禁止吸煙、飲酒的場所由“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擴大為“學校、幼兒園”,并明確煙包括電子煙。
二次審議稿還強化了家庭、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保護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此外,二次審議稿完善政府在義務教育、臨時監護的責任,結合近期疫情防控實踐,完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的具體情形。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學生,應當壓實政府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結合近期疫情防控實踐,二次審議稿在民政部門應該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的情形中增加三項規定:監護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在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二次審議稿明確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實行程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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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閱讀: 未成年人保護法
(編輯:廣東華圖)